答复内容: |
您好,欢迎致信市长信箱。任城区回复: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下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9号)文件规定:“(一)参保人员住院应先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域外就医的,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备案制度。 (二)市内转诊转院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入的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十。 2.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十;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二十。 3.在三级或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的住院参保人员,可在协议管理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治疗的,向下转诊不再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向上转诊只需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三)市外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区内(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须由市内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十;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二十;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百分之三十。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执行此项文件。区医管中心严格执行落实此项文件政策。如有疑问可咨询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居民医疗保险科,电话:5660220. 感谢您的关注 |